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关于合伙
债务的承担方式,我们通常会遵循如下几个
基本原则:首先,在普通
合伙企业的架构内,各
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所负之债承担无限制的
连带责任。
这就意味着,
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主张全额债务,且在该合伙人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之后,他/她还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其应当承担的那部分份额。
其次,在
有限合伙企业的框架内,
普通合伙人需要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然而,
有限合伙人仅需以其实际缴纳的
出资额为上限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若各位合伙人之间对于
债务承担方式存在特别约定的话,那么这种约定是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方的。
在处理合伙债务承担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重视保留相关的
证据材料,明确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以及具体的金额等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