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应于收到
一审判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或是在收到
一审裁定书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依法行使其上诉权。
若被告人在此期限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则该案将正式启动
二审程序。
值得强调的是,
上诉期限乃法定不变期间,一旦超过此期限而未提出上诉请求,那么原审判决或裁定便会立即产生
法律效力。
在计算上诉期限时,我们应以送达回证上所载明的签收日期作为起算点。
倘若被告人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期限延误,在相关障碍得以排除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然而这须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