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上而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劳务协议在期满后,用人单位提出结束
雇佣关系的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关补偿,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实际状况。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所达成的劳务协议并非劳动协议时,此时通常不会援引
劳动法律
法规中所规定的
经济补偿条款进行处理。
然而,若在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期满后的相关补偿措施,则应严格依照约定执行。
倘若,尽管双方签署的为劳务协议,但劳动者能够证明其实质上已经形成了
劳动关系,例如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且具有报酬的劳动活动等等,那么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的情况下,劳动者或许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补偿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