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机关所主持的法庭调解程序中达成
离婚共识并获得成功之后,倘若调解协议已然具备
法律效力,那么对方
当事人若对该协议产生异议,往往无法就离婚事宜本身再度提
起诉讼。
但是,若对方当事人声称调解协议侵犯了其自愿选择的权益,或是涉嫌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等法定情节,则可依法向更高层级的司法机构提出
申诉或要求再审。
然而,若该调解协议涉及财物分配以及未成年
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对方当事人仍然具有资格向司法机构提起
诉讼。
例如,若发现有隐匿、转移
共同财产之行为发生,或者出现了足以导致未成年子女
抚养权变更的新状况。
总而言之,尽管离婚这一事实本身已不可逆转,但对于与该事实紧密相关的各类附带问题,只要存在法定事由,对方当事人仍有权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