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案件中,若借款的被告未能出席法庭庭审,那么法院经常会以原告提供的各类
证据以及
递交的主张为基准来展开正式的评审工作并做出最终的裁决。
如果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具有充分性及确凿性的特点,足以明确证明
债权债务关系的客观存在并且被告确实存在未偿还的款项行为,法官很有可能会同意并认可原告提出的
诉讼请求,即做出判决原告
胜诉的裁定。
然而,如果原告提供的
证据不足以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清晰地展现被告欠款一事的真实面貌,那么他将有可能面临
败诉的危险境遇。
除此之外,被告未能亲自参与庭审也不一定会导致对被告产生不利的审判结果,法院仍然需要按照既有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据规则进行严谨的审查与判断。
然而,被告未能出席庭审就等同于自动放弃了答辩权和质证权这两项重要的法律权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被告应当尽可能地参加庭审活动,积极行使自己的答辩和质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