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欠款未予偿还而引发的
纠纷案件,其裁判机关通常由被告
户籍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负责
管辖。
然而,如若被告的法定户口地址与其实际长居之地有所出入,那么该案便应由被告长居之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
在此须特别解释两个重要概念:首先是“住所地”,这指的便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其次是“
经常居住地”,它是指公民在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后,直至
起诉之日止,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区域,但必须排除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的居住情况。
此外,如若
借款合同中对欠款归还的具体履行地点作出了明确约定,例如约定在
出借人所在地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亦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
再者,如果借款双方对于审判法院进行了书面约定,并且该协议并不触犯
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法律规范,那么遵循协议选订的法院亦可获得审理该案的权限。
总结而言,在选取审判法院时需要全面权衡各个因素,并始终坚持
诉讼便捷原则以及维护权益最大化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