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合同期限达到法定时限后,用工单位决定不再与
劳动者续签,则应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此情况下,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所服务的时间计算,每满一年即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举例来说,对于在该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劳动者,就应给予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及的“
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被解除或到期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份中的平均工资水平。
另外,如果该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属市及设定的行政区域级别的人民政府所公布的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多,那么对其实施经济补偿的标准将调整为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等额,而对其提供经济补偿的期限的上限则不得超过最多十二年的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