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按照其性质可划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以及
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两大类。
诉前财产保全的实施,理论上言,应在人
民法院接到相关
当事人的请求之后,于48小时之内完成并进行裁定处理;而在裁定采取了
保全措施之后,应该立即启动
执行程序。
若相关申请人未能在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依法
提出诉讼或
申请仲裁,则该院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至于在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在情势紧急的情况下,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样,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应该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而对于那些非紧急情势而言,并没有确切的时效限制。
在保全措施的期限问题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最长不可超过一年,动产的查封与
扣押期限不能超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也应控制在三年内。
在
保全期限即将到期之际,申请人可以向审判机关申请续行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