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下列几类情形可以作为直接向股东提
起诉讼的法律依据:第一种,当股东未能充分履行甚至未曾履行其应尽的
出资义务,从而致使公司应付之
债务无法得到妥善清偿的时候,未出资部分以及该等资金所产生之利息之和,均应由该股东在该范围内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第二种,若股东滥用了
公司法人的独立
民事主体资格及
有限责任原则,故意逃避债务责任,进而对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那么该股东就应该负有
连带责任,为
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第三种,若是股东将其出资款抽回,则应在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种,在公司进行
清算过程中,如果股东没有履行通知和公告的法定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
申报债权并因此未能获得清偿,那么该股东就应对此承担起
赔偿责任;最后一种,当
公司解散之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资产,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在此情况下,应由该股东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是否能够实际起诉股东,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