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构成“
拒执罪”并不仅仅依据欠债者微信中的交易金额进行直接衡量。
所谓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际上是针对那些有执行人
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与裁定的实际执行能力,却又故意拒绝对之进行执行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够成立。
微信流水记录虽然可以作为判断欠债者是否具有执行能力的一种参考依据,但是并不能作为唯一衡量指标。
理论上说,假如
被执行人借助于微信进行
资产转移或隐匿操作,由此导致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有效实施,或者是表现出十分明显的规避执行行为的话,那么便有可能构成拒执罪。
然而,在具体情况下是否真的构成
犯罪,这需要结合欠债者的整体资产状况、他对
履行义务的总体态度以及其行为的恶劣程度等多个要素进行全面综合考虑。
总的来看,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拒执罪的构成条件,其实是一次较为深入和繁琐的法律认定过程,不能仅仅根据微信流水记录中的金额大小就轻易地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