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事务的
司法程序之中,若被告接到法庭
传票后,未遵循法律规定而拒绝出席庭审,
司法机关将采取多种措施因应,此种情况可能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假如被告为必不可少的
诉讼参与人,且经过两轮传票召唤后依然无合理原因未出庭参加调解或开庭,那么法院就有权力依法下令强制
拘传该名被告。
然而,若被告并非必要参与人,那么法院将会在收集充分
证据并查证案情的前提下,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法庭
缺席判决可能无法就所有原告的请求给予完全的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判决结果必定对被告不利。
法官仍需结合双方提供的
证言与已经掌握的证据,以及真相得知的数量和性质,综合全面地思索和分析原告夫妇之间的婚姻情感是否真正破裂,以及其他影响决策的关键因素。
因此,被告人不出席案件审理可能对自己使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可能对案件的推进带来阻碍,但这绝非必然导致对被告不利的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