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通常情况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制作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对于涉及到
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则应在查获
交通肇事车辆以及驾驶人员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外,若涉及需要进行相关检验、鉴定的事项,那么在相应的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确定之后的五个自然日内,亦须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
然而,若具体情况较为繁琐,例如事故情况过于复杂、需要重新进行检验鉴定等,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审核,或许会适当予以延期制作
认定书的时间,但是延长的时限通常不会超出六十个自然日。
值得提醒的是,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各异且案情特殊,因此以上列举的时间规定或会有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