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实践中,若被告人在实施
盗窃行为之后并没有被他人发现,随即及时归还了所窃之物,这一行为是否依然可以被判定为
犯罪呢?依据我国
刑法学理论与相关规定,盗窃罪的成立并非仅仅取决于
行为人有否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更重要的是其是否通过秘密手段来获取了原本属于别人或者由
当事人保管的财务。
只要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实现了财物的转移与脱离,无论是否有人发现或者阻止,都足以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使其成为犯罪的既定事实。
尽管在后续处理环节中可能考虑到被告人主动归还财物等善后表现,视其为从宽判决的因素之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行径的刑事
违法性可以得到消除。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算在
犯罪行为完成之后,被告人诚恳地进行了
赔偿,其侵犯他人
财产权利以及威胁到社会
公共秩序的行为仍然无法抹去,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此类情况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换言之,虽然返还涉案财物的情节可能会对最终
量刑产生影响,但并不改变整体的犯罪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