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审判权限问题的理解上,我们通常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基于普遍性的认知,罪犯活动发生地的法院享有审判权力;第二,
犯罪行为产生与结束的地点也同样属于
犯罪地;第三,
犯罪结果地,例如
侵权商品销售点等亦可视为犯罪地。
当多个法院都享有审判权时,首先接收案件的法院将拥有最终的审判权限。
假设共享审判权的情况出现争议,那么,权利冲突通常会提交至上级法院进
行权威性调解。
另外,如果各地因涉及网络施行各项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引起
纠纷,诸如用于执行
违法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管理者所在地,甚至被侵害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居住地等,均有可能成为审判地。
总的来说,审判权限的确立需要全面考虑到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的法律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