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被告人进行
刑事审判之前所经历的
拘留期间,其时长将纳入最终
量刑计算之中。
这种现象在法律学领域被统一称之为“刑期折抵”。
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判处
管制的罪犯,其刑期自正式裁决结果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如果罪犯在此之前已经接受过行政
羁押,则一天的羁押可以折抵两天的刑期。
至于判以
拘役或
有期徒刑的囚犯,他们的刑期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同样地,若在判决执行前已经先行接受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都可以折抵一天天数不等的刑期。
举例说明,假设某一罪犯由于涉嫌犯下罪行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此案件审理过程中他曾经被
行政拘留了 30 天,那么这 30 天的时间便可在法院正式下达的一年有期徒刑中进行折抵,从而使得实际执行的刑期在原来的基础上减少 30 天。
然而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刑期折抵的法律条款制定与施行方式有着极其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情况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