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提起
诉讼离婚需遵行“原告就被告”之
基本原则,即便是在申请之法院选择上亦然。
具体实施方式为,向被告所在地区域的当地法院提出
申诉。
值得留意的是,倘若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生活居住地并非同一地点,则应交由该
经常居住地所属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
前者系指被告的户籍登记地,而后者则涵盖了公民
自离开固定住所地址起至提
起诉讼之日止,已持续居住整整一年时间的任何地方,但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特例则应予以排除在外。
此外,部分特殊情形仍须给予关注和考虑,例如若夫妻关系中的某一方已经离开其固定居所地长达一年以上,而另一方对婚姻状况持异议并提出
离婚诉求时,便可将受理案件的权限授予原告本人居住地所属的当地法院;再如,若夫妻双方均已离开稳定住所地超出一年期限,且针对其中一方提出离婚申诉的案件,则应当由被告现常驻地址的法院负责审判;然而若被告尚未形成特定的持续性居住场所,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有权向其提交
诉讼之时被告暂居地址处的本地法院,以便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