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架构内,若涉及以下事项,可能导使某一方失去其对
未成年人之探望与
监护权利:1. 涉及对孩子推残或事实上的遗弃此类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及身体健康之行为,或是具有诸如吸食毒品、参与赌博等恶劣习惯且屡次训诫也未能改正者。
2. 身患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显著潜在威胁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精神疾患等严重疾患者。
3.
当事人本身存在着明显有悖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例如因犯行严重而被判处长期
徒刑无法履行
监护职责者。
4. 故意阻止另一方合法拥有的
探望权实施,
情节严重,尽管在接受过教育后依然固执己见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将会全面分析各类因素,旨在保护儿童的最大权益。
倘若您遇到与此有关的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搜集充足的
证据,以便支持并维护自己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