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
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服务满20年后被
裁员时,该公司需向其支付相应金额的
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将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因此,对于工作了20年的员工来说,他们应当获得2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及之“
月工资”,系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倘若用人单位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解除双方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
赔偿金,换句话说,就是共40个月的工资作为
赔偿。
此外,如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或者虽然提前告知但并未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再进行操作,那么该公司仍须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替代通知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