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盗窃罪行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如若缺乏明确的
证据以证实
犯罪的真实性与严重程度,那么通常情况下,对此类疑犯的
拘留期限将最多维持在三十七天内。
然而,公安机构在遇到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时,也有权延后提交案件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的范围可在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则可延伸至四日。
而对于涉嫌此类案件的
流窜作案者、多次犯案者以及聚集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构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再延长为三十日。
针对公安机构提交的
逮捕申请,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第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判断,发现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撑逮捕要求,他们仍会作出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构在得知这一决定后立刻释放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