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间,如若两性发生婚姻关系破裂从而进行
离婚诉讼,原则上子女会由女方享有
抚养权。
考虑到处于哺乳期的幼儿更为依赖母方的悉心照料,此举无疑符合
未成年人最优权益原则。
然而,倘若女方具备明显阻碍子女正常成长发展的因素,例如重疾缠身、有毒瘾等不良嗜好,抑或是存在其它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那么子女的抚养权也可能交由男方承担。
在此应当指出的是,仅以女方在哺乳期中无业为依据,一般并不能单独构成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理由。
然而,若男方能够证实由于女方失业导致无力为子女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以及成长环境,这便有可能对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产生重要影响。
虽然如此,一般来说,由女方享有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概率相对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