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
民法典》细则,对于各类合同所特有的
撤销权,我们通常将其设立了相应的
存续期或称作除斥期间来加以规范。
具体来说,如下所示:首先,法律明文规定或是双方
当事人达成明确协定,关于撤销权的行使须遵守特定时限,否则
逾期的一方将失去这一项法律保护的权利;其次,倘若法律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或者涉及到的双方并无事先商议好的撤销权行使期限,那么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确知或者应知撤销事由存在的那一刻起,约一年时间内若无法实现撤销权的行使,或者在收到相对方的催告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撤销权的行使,那么这项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除斥期间作为一种固定不变的期限,并不适用于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相关规定。
其主要目的在于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实际处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具体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准确把握除斥期间的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