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递交辞职申请并尚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员工自行离去,在法律界定上,这种行为并不应被简单归类为自动离职。
依据我国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之规定,
劳动者有权力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从而解除双方之间的
劳动合同。
而在
试用期阶段,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便可
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您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已经按照上述规定提前履行了通知义务,即使用人单位未能批准您的辞职请求,那么在通知
期限届满之后,您仍然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单位的
劳动关系。
然而,在此过程中,请务必妥善保存相关通知的证据,例如书面
辞职信件、电子邮件以及短信等等。
倘若用人单位因此事对您进行
克扣工资或拒绝办理
离职手续等不当行为,您有权通过劳动
仲裁或者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