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被拘留者在其被
拘押的期间内,原则上是享有与外界接触的权利的,然而,这种权利必须在遵循特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方可行使。
举例来说,在
行政拘留场所中,被拘留者的亲属或朋友在获得相应的申请和批准之后,便能够进行探视。
而在
刑事拘留所的环境中,情况则显得更为复杂。
犯罪嫌疑人自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的询问或遭受
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有权委任律师作为自己的
辩护人。
在此种情况下,律师只需凭借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就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
然而,对于
家属而言,他们通常无法直接进行探视,除非案件已
经侦查完毕,且得到了办案机关的许可。
总的来说,是否能够进行探视以及探视的具体规定,都需要依据
拘留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