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条款,
解除合同所涉及的除斥期间在应用上会因诸多因素而有所区别。
举例来说,对于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的解除权,若存在相关协议则应按协议中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暂无明确规定,则从解除权人知晓或应该知悉有关解除事宜之日算起,给予其一年以内的处置权年限,
逾期未经行使便会被视为自动失效。
此外,关于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未对之进行统一的调整与规范。
例如,在特殊的“重大误解”情境之下,
当事人自理解或理应理解撤销理由之日起计算九十日,逾期仍未就此行使
撤销权则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总而言之,除斥期间的起始计算点、以及所囊括的时长皆需要依据实际法律
法规及
合同条款的具体要求来做出精确的衡量与界定,这不仅能够
保证当事人能及时行使其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正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