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约期限已至,而雇佣方决定不再
续签时,应该给予被雇佣者合法
经济补偿金。
这部分经济补偿金以被雇佣者在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数为基础,按照一年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进行发放。
若年期超过六个月却不足整一年的,也将算作完整的一年;反之,如果只服务了不足半年的时间,那么则将给予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然而此处提到的工资指的是
劳动者在劳动合约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有未
扣税及各项津贴福利的平均收入。
然而,值得说明的是,如果是由劳动者自己决定不再续签的话,那么雇佣方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如果雇用方在处理此事时有任何
违法行为导致无法续签的话,劳动者还有权要求得到额外的
赔偿,至于其详细内容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结合实际的
证据才能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