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相关成本,一般而言,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然而,在
执行程序进行期间内,为了
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申请人往往需要预先垫付相关成本。
待执行事项圆满完成之后,再由
被执行人资金偿还所垫费用。
倘若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额(包括实际金额或者评估价格)未逾越 1 万元的范畴,那么每件案件仅需缴纳 50 元的
执行费即可;当金额在 1 万元至 50 万元之间时,按比例收取执行费,比例为 1.5%;若金额介于 50 万元至 500 万元之间,则应按照 1%的比例交费;对于超过 500 万元而达到 1000 万元的部分,收费标准为 0.5%;至于超出 1000 万元的部分,收费比率将降低至 0.1%。
然而,在此情形下,如双方
当事人能在执行调解阶段就执行费的承担方式达成新的协议,则应当依循其达成的新约处理。
总之,从严格意义来说,被申请人是负有偿还义务的唯一主体,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以及另行约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