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若雇主未与员工
续签新的
劳动合同时,该员工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待遇。
按照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如果雇主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件进行续约谈判,然而
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不愿续签,此时雇主则无须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但是,当雇主降低了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致使劳动者无法接受并拒绝续签;或者雇主明确做出不再续约的决定,那么雇主就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这笔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服务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
如果劳动者在六个月及以上,但是还不足以达到一年的服务期,结算方式将参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而对于少于六个月的服务期,经济补偿金则按半个月的工资进行发放。
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推断出自己是否能够依法享有得到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