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企业破产清算之过程中,关于员工
赔偿金等事项的核算,我们需严格遵守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配套的
法规政策。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层面要以在职员工在所属企业的服务期限为依据对其按照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固定薪酬的标准来执行。
如果该服务期限跨度在六个月及以上,但依然不足一年,则需将其视为完整的一年进行计算;反之,若该服务期限未达到或超过六个月,那么只需向员工发放半个月的固定薪酬作为经济补偿即可。
至于“
月工资”这一概念,它特指的是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薪酬。
若员工的月工资水平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那么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时候,就需要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进行支付,同时,支付的年限也不能超过十二年。
在整个
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员工应得的赔偿金应当被视作破产
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