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惯例,在普通情况下,
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部分,关于退回押金与否的问题主要依据
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具体条款进行处理。
假如租赁合同已经明文约定,在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出租方有权拒绝返还租房押金,而且对于这样的规定并未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禁止性内容,那么基于合同的约束力和上述规定,在提前解除租约的情况下,承租人请求出租方全额返还押金的要求很可能未能获得支持。
然而,如果租赁合同中并无此类明确的规定,或者相关条款表述模糊不清,那么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就需要结合违约方的
违约行为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全面考量。
例如,如果承租人因为
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人为可控的原因而不得不提前结束租赁关系,那么出租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将租房押金如数退还给承租人。
但是,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对出租方造成了实际
经济损失,那么出租方有权在扣除其所遭受的损失之后,再将剩余的押金部分退还给承租人。
总而言之,在处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以及押金退还问题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违约方的违约原因以及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