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理论和实践中,
盗窃罪确实存在着所谓的结果加
重犯之情形。
此类案件乃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特定的
犯罪行为一旦导致了更为严重的结果时,那么其
法定刑罚亦将随之予以加重。
具体到盗窃罪的定性及
量刑标准上,倘若一罪犯呈现出诸如多次实施
盗窃、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携带
凶器、或以秘密方式进行
扒窃等行为特征,即便其所涉金额尚未达到
数额较大的程度,仍然可能被判定构成
犯罪。
此外,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若罪犯所盗取的公私财产价值极为庞大或具有其它极其恶劣的情节,抑或涉及
盗窃金额极为巨大且情节极度恶劣者,便均可视为盗窃罪中的结果加重情形。
此时,罪犯将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事制裁。
举例来说,当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介于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时,即可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而当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超过人民币300,000元乃至500,000元时,则可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无疑都将使得罪犯承受更为沉重的
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