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保证责任之
存续期限的问题,对于一般性的保
证人而言,若其与
债权人间无明确的
保证期限协议,则此类保证期限应自主
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
关于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来说,如果同样未能与债权人间达成相关约定,那么债权人可从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算,在六个月的时间内选择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义务。
在此保障期间之内,倘若债权人并未向
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那么通常保证人将被免除所负的保证责任。
同样地,如果债权人未有要求
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话,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应被免除相应的义务。
请留意,关于此时期效的精确计算以及最终认定会受到法律事实以及
证据收集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