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对于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作出了全面和详尽的规定。
具体而言,这些
侵权种类主要涵盖了以下几大方面:未经著作人的授权允许,公开发表其尚未正式问世的艺术作品;未经与其他人共同创作的合作作者同意,擅自把与其协作完成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部分进行发表;没有实际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个人名望和利益,在他人已经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名;故意扭曲、篡改他人的作品内容;未经原著作者的许可,通过展览、拍摄电影以及其他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手法来使用该作品,或者是通过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来利用该作品;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却未能履行义务;未经电影作品及其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手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
著作权人或与
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出租他们的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未经出版商的许可,擅自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未经表演者的许可,通过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是录制其表演等方式来侵犯其权益。
以上所述的所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