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离婚方面发生了诸多新的变革与改变。
首先,立法者引入并确立了“离婚冷静期”的制度。
在此期限内,自
婚姻登记机关受到
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历经三十个日夜,无论哪一方
当事人,只要反悔不再希望离婚,均可直接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相关的
离婚申请。
其次,立
法规定了法院审判离婚的具体情况。
倘若因某一原因由人
民法院作出宣告不准许离婚的裁判之后,夫妇双方又需在分离状态下渡过足足一整年后,若其中的一方再度提出离婚的
诉讼请求,那么法律将此视为应当顺利予以离婚的情况。
接着,夫妻共同负债的界定变得更为明晰。
根据法律规定,当夫妻二人签订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明确表态确认、表达共同意愿所承担的
债务,以及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若配偶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皆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
此外,离婚时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保护那些在婚姻过程中并未犯错一方合法利益的原则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