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在审理
离婚案件时,如果采用
简易程序,那么此类案件的审期限定为三个月;反之,倘若采取了普通程度进行审理,其平均审期则规定为了六个月。
然而,若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某些异常情况以致需要延长期限,必须要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才能够将审期限度延长至六个月之久;如仍有必要继续
延期审理,便需要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其批准同意。
而
二审的审期限一律设定为三个月。
但值得一提的是,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状况以及
当事人的
诉讼行为等因素均可能对实际的
审理期限产生影响。
另外,如若
一审判决结果未能准许离婚,并且在此期间未出现新的状况和理由,原告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
起诉请求的,法院将予以驳回不受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