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实践过程中,当
上诉人为追寻个别利益而向更高层级的司法机构提起上诉之后,若决定撤回
起诉,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亦须随之撤回先前所提出的上诉请求。
需要明确的是,起诉与上诉两者作为不同阶段的
法律行为,其性质及功能各异。
起诉乃是
一审程序中的启动性行为,而上诉则是
当事人因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而向上一级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倘若上诉人选择放弃提起上诉并撤回起诉的话,那么这便意味着整场一审
诉讼程序的完结。
在此情形之下,上诉针对的原审判决自然丧失其作为持续上诉依据的基础,继续据此展开上诉已丧失其实际意义,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应当予以撤回。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若诉诸撤回起诉非因双方自愿的和解洽谈等合法理由所致,法院有可能会对此进行深入审查,以确保此举不会损害到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