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劳动法的明文规定,
劳动合同于到期之日自然终止,除非用人单位欲保持或提升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延长
劳动关系的
存续时限,并且
劳动者明确表达其不愿续约的意愿之外,用人单位都应当将该事项提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在此方面,一般的法律规定并未予以明确限制决定何种方式结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何时提前告知劳动者的具体时间。
然而,基于客观性及实际执行操作性的考虑,用人单位在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事宜上,通常会选择提前大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向劳动者告知这一信息。
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循上述规定及时通知劳动者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这种行为极有可能被视为非法
终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着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例如,需要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至于具体的法律责任以及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则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