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著作权法中,对于
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持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期限并无任何限制。
就个人作品而言,其发表权以及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有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限,在作者去世之后及去世后的五十年之内都应得到尊重,截止日期为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至于那些属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作品,或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职务创作权产生的作品,除了署名权之外的
著作权,其发表权以及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有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限则为五十年整,
到期时间为作品首度出版发行后的第五十个周年纪念日,即12月31日。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如果该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已经过了五十年未曾被公开发表,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保护。
请注意,关于版权时效的相关规定错综复杂,实际状况还需要依据具体的作品
类别以及创作主体的不同而做出相应的判断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