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这两种制度皆是为了对
诉讼时效期间实施有效的调整措施。
它们之间所体现出的共同点在于,其最终目的皆为全力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确保在各种标新立异的状况下,也不会因为某些特定原因使得权利人无法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使得最终
胜诉的机会付诸东流。
然而,值得深入探讨的是,这两者在构成要素及产生的法律效果上却各自独具特色。
诉讼时效的中止,实质上是由于法定理由的存在,暂时性地冻结计算时效期间的进度,直至相关中止事项得以解决之后,时效期间才会再度启动并开始计算。
相较之下,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由于法定理由的出现,使得先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全部失效,从相关中断事项得到妥善处理的那一刻起,时效期间将被重新设定并开始计算。
总的来说,诉讼时效的中止更加强调的是时效的“暂停”功能,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更倾向于时效的“重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