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律师的分成收入在向国家缴交
个人所得税这方面,通常是依据他们与所属律所之间的特殊关联以及具体的分配方式进行确认和计量。
若该名律师与律所之间存在雇佣性质的
劳动关系,那么他从律所获取的所有收入应该归入“
工资、薪金所得”这个应税项目,并据此为基础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该名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关系属于服务类的
劳务关系,那么他的分成收入便应当被视作为基于劳务付出而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同样需要按照对应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的每次收入如果未超过四千元人民币的话,可以通过一次性扣除八百元的费用来进行计算;但如果每次收入已经超过了四千元人民币,则需先扣除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费用,然后再按照剩余部分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
此外,针对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有相应的扣除规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的
纳税申报和缴纳都必须严格遵循税务部门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