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于房产归属问题的判定,不能简单地以偏概全,而是需要全面审视多个相关要素来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
例如,若该房产系男方于婚前全额购置并登记在其名下,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可将此认定为男方个人所有之财产。
不过,若该房产乃是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购置,无论其所有权归属于一方或双方名义之下,按照法律通例,应界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在
离婚诉讼期间,原则上需予以
平均分配,但同时亦会依据双方在
购房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程度、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扶育责任以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等各类因素进行相应的考量。
需要注意的是,若该房产乃由男方父母全资购入,且经注记于男方个人名下,并且有书面明确声明赠与男方本人者,则可视作男方
个人财产范畴;反之,如未见有任何明示表示者,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夫妻双方亦有权依照依法签订的协议为准,对房地产的归属权做出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