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一般情况下并不归类为
自诉案件,而是属于法定的
公诉案件范畴。
此类案件是由检察机构作为代表国家利益的机关,针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提
起诉讼的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罪往往涉及到极为复杂的商业及科技问题,并且其对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需要国家公权介入并展开深入的调查与
追责工作。
然而,在极个别特定情况下,假如
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被告方有明确的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且依照法律规定理应受到
刑事责任追究,但却遭到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拒绝追责的,那么该受害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
自诉。
总而言之,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罪均由检察机关负责
提起公诉,以此确保法律的准确执行以及维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