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保证制度中,倘若
债权人均未能在此期间向
债务人提出索赔行动或是
申请仲裁程序,那么保
证人将毋须再负担任何
担保责任。
然而,在
连带责任保证制度中,如果债权人在
保证期间内并未主动要求保证人承担其应尽之义务,那么保证人同样不再有义务为其提供
担保。
关于保证期间这个重要概念,我们建议您与各方合作伙伴进行详细的商讨和协商,如果未能达成约定或存在争议,就应该以主
债务履行期限截止日作为起点计算保证期间,通常是六个月。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如果主债务的
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或中止的情况,那么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会随之产生相应的影响,即中断或中止。
但是,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来说,它并不受制于主
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否,而是保持独立运行。
因此,具体的责任承担时间需要根据保证方式以及相关约定来进行准确的判断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