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
保证的法律制度下,
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期为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总计六个月的时间。
而在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若
当事人并未就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那么自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若
债权人未能向保
证人提出承担
保证责任的请求,则保证人将被免除其应尽的保证责任。
然而,如果合同中已经对保证期间进行了具体约定,则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
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这将被视为双方并无此类约定;如若存在约定保证人仅需承
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全部偿付完毕为止这类类似的表述,则该项约定将被认为是模糊不清的,此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引起的保证期间的变动、终止、延长,都不会产生任何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