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之下,作为
当事人的
担保人往往需承受起
保证责任之重担。
而
保证义务可分为一般保证与
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不同形式。
倘若是一般保证职责,则在原
担保合同时产生的争议尚未得到法庭或
仲裁机构的审理、裁决并且即使对
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依法
强制执行仍然难以满足
债权人的
债务需求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
然而,若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则在债务到期无法履行之际,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要求担保人在其所承诺的保障范围之内承担清偿责任。
当担保人已履责并承担了相应的
经济损失之后,他们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回因此产生的欠款。
因此,对于担保人而言,在签署担保协议之前,务必明确了解自身所承担的担保义务类型及其相应的不良后果。
我们建议您尽量收集各项相关的
证据资料,例如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等,以便于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