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借款
担保的过程中,
担保人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往往可分为两种:
连带责任保证和普通
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
债权人享有权利,当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后,他们既可以向
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同时也可以自行决定向保
证人主张在规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
相较之下,普通保证的责任方式截然不同。
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由仲裁机构仲裁,且已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了依法
强制执行的程序,甚至实现了
债务清偿仍然无法满足债权人的需求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为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无论采取何种保证形式,保证人均负有义务,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必须依照事先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他们便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签署担保协议的时候,担保人务必要审慎行事,明确自身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具体类型以及责任范围,以规避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