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未实际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的权益,这被视为为其提供必要的亲情支持和慰藉,同时负有协助该项权利实施的义务。
对于探望权如何实现以及何时进行探望的问题,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交由民事法庭进行裁决。
在某些情况下,如直接抚养人有意阻止探望行为的发生,未直接抚养的父母则有权向司法部门提出
强制执行的申请,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涉及的强制执行仅仅涵盖协助义务部分,并不包括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和利益的侵犯。
此外,当存在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特殊情况时,比如探望者患有传染病、具有不良嗜好等等,直接抚养人有权请求法庭准许终止探望事宜。
但在满足相关条件之后,探望权限应当得到再次确认并予以
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探望权的实施应当秉持有益于未成年子女健康发展这个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