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间,如雇主因雇员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决定解聘该名员工,原则上必须在试用期即将结束之前向其传达相关决定。
然而,针对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并未设定明确且详细的提前告知期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雇主缺乏充足
证据证实该名员工的确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此时做出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则有可能被视为
非法行为,严重违反了
劳动法规。
在此情况下,该名受聘员工将有权要求恢复原先签订的
劳动合同履约状态,亦可选择让雇主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总体来说,为了确保雇员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雇主应当提前适当且合理的时间通知被解雇员工有关其决定,以便赋予员工足够的解释以及改进的机会;另外,雇主要
保证解雇这个决策是基于合法的原因,而且已经获得充足的支持性证据,尊重公平正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