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当被告未按照规定准时出席法庭审判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法院通常仍然可以依法展开庭审活动。
然而,在此种情况之下,被告所受到的法律权利与利益可能将面临更大程度上的损害。
法院在向
当事人送达诸如
传票、
公开审理通知书等重要法律文书之后,假如被告未能按时出庭并且不能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者理由,法院就可以依据这一事实做出
缺席判决。
尽管如此,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此类案件往往需要更为谨慎地处理。
因此,若在
调查取证的环节中,原告所提出的
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同时亦因被告方不出庭使得答辩以及对证据的质证环节严重受限,此时法院一般会慎重考虑并不会轻易采用缺席判决的方式来解除夫妻间的婚姻关系。
总而言之,虽然被告没有到场并不意味着该案件无法进行正常审核,但是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会对最终的判案结果以及被告人所享有到的法律权益带来实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