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允、及时地处理各类
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案发之日起的第十天内完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
然而,对于涉及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在成功查获相关
交通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员之后的第十天,也必须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制。
对于需要进行检验或鉴定的事例,则须在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明确、精确之日期起的第五天之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制。
若遇特殊情况,例如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再次进行检验鉴定等,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出具
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可适当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总而言之,具体的时间安排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