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开始使用
劳动者之日起,若满一个月且不超过一年尚未与该劳动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按照每月二倍薪资的标准向该名劳动者支付薪酬。
然而若已使用劳动者一年以上而依旧未能与其签署书面合同,可将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签订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对该合同进行补充,并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每月向该名劳动者支付双倍的
工资。
须特别指出的是,劳动者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着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例如工作证件、考勤记录以及
工资发放记录等等。
此外,对于主张未
签订合同的
双倍工资,也有相应的时效性限制,通常是从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开始计算,时效期为一年。